(2017)吉0523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祖森与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森,辉南县样子哨镇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758号原告:李祖森,男,住辉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梅,女,住辉南县,系李祖森的妻子。被告:辉南县样子哨镇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于大龙,村书记。原告李祖森与被告辉南县样子哨镇庙前堡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已核对账目,并且被告同意给付欠款,李祖森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祖森撤回起诉。诉讼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李祖森负担。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鸿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