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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小峰与陈继兴、冯艳丽侵权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锋,陈继兴,冯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52号申请执行人:郭小锋,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继兴,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冯艳丽,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小峰与陈继兴、冯艳丽侵权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205执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