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小峰与陈继兴、冯艳丽侵权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锋,陈继兴,冯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52号申请执行人:郭小锋,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继兴,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冯艳丽,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小峰与陈继兴、冯艳丽侵权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205执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