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执异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林星、冯文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星,冯文森,陈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执异84号案外人:赵晓静,女,汉族,1977年0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林星,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冯文森,男,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道宇,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星与被执行人冯文森、陈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晓静对冯文森名下位于鼓楼区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锦江D区5座1101单元房产(以下简称“融侨锦江5座1101单元房产”)的拍卖款一半份额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案外人赵晓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石文玉审判员  林 辉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案外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