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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品、刘天顺等与周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品,刘天顺,周艳,刘全伟,刘凤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854号原告朱品,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刘天顺,男,194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申跃华,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艳,女,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刘全伟,男,汉族,1971年11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兴华,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仙,女,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品、刘天顺与被告周艳、刘全伟、刘凤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品、刘天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品、刘天顺撤回对被告周艳、刘全伟、刘凤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品、刘天顺负担。审判员  李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