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雄、莫兴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雄,莫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何雄,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莫兴林,男,1987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鹿寨县。申请执行人何雄与被执行人莫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案款2000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费368元。已执行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3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蔡 恺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荣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