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于庆、于延兴与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延兴,于庆,李丹,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延兴,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思慧,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庆,女,1958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扬,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思慧,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彬,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楼20层2302号。法定代表人:缪寿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闪闪,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于延兴、于庆因与被上诉人李丹、被上诉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延兴、于庆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并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延兴、于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延兴、于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于延兴、于庆共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石 煜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常 欣书 记 员 邸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