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宝松与佛山市华恩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松,佛山市华恩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95号原告:胡宝松,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华恩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亚。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胡宝松与被告佛山市华恩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胡宝松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宝松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华恩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宝松负担。审 判 长 丁 丽审 判 员 蒋华胜审 判 员 刘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赖 俊书 记 员 陈永妹梁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