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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宝松与佛山市华恩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松,佛山市华恩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95号原告:胡宝松,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华恩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亚。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胡宝松与被告佛山市华恩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胡宝松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宝松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华恩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宝松负担。审 判 长  丁 丽审 判 员  蒋华胜审 判 员  刘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赖 俊书 记 员  陈永妹梁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