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温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912号原告:温某,女性,生于1992年11月11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性,生于1992年1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温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