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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温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912号原告:温某,女性,生于1992年11月11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性,生于1992年1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温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江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