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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葛云伟与于超、于会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云伟,于超,于会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714号原告:葛云伟。被告:于超。被告:于会富,成年。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云伟诉被告于超、于会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永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