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秋红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秋红,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092号原告胡秋红,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阳桥街。被告海涛,男,回族,1982年8月29日生,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少林大道。杨雪,女,回族,1984年10月24日生,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少林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胡秋红诉被告海涛、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秋红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秋红承担。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玉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