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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秋红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秋红,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092号原告胡秋红,女,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阳桥街。被告海涛,男,回族,1982年8月29日生,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少林大道。杨雪,女,回族,1984年10月24日生,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少林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胡秋红诉被告海涛、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秋红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秋红承担。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玉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