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元红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元红,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289号原告:许元红,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58号金水湾2幢105室。负责人:邱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霞,该公司员工。原告许元红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许元红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元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许元红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