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行与资阳市和平制砖机械有限公司、张玉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行,资阳市和平制砖机械有限公司,张玉和,吴碧蓉,张燕,张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车城大道一段中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714110118。负责人:叶绍银,行长委托代理人:向香素,系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资阳市和平制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外环路307号汽车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2105441-5。法定代表人:张兰芳,经理。被执行人:张玉和,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吴碧蓉,女,汉族,1957年9月21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1980年3月12日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张兰芳,女,汉族,1981年3月15日生,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资阳市和平制砖机械有限公司、张玉和、吴碧蓉、张燕、张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资阳市和平制砖机械有限公司、张玉和、吴碧蓉、张燕、张兰芳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9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钟 伟审判员 尹亚军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