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552号原告: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金融物流港。法定代表人:王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基,男,系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宋超,女,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91元(原告已预交),由赤峰东方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