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6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义各与李海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各,李海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645号原告:王义各,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海军,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王义各与被告李海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义各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各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各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王义各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