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腾兴国、李乃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腾兴国,李乃义,汪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财保97号申请人:腾兴国,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申请人:李乃义,男,1973年4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申请人:汪贞艳,女,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人腾兴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李乃义、汪贞艳位于贵州省顶效镇财经路慈广医院所有权证号为201305508的第六层房屋(120平方米)。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乃义、汪贞艳位于贵州省××镇财经路慈广医院所有权证号为201305508的第六层房屋(120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查封。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抵押、典当、买卖、赠与、毁损、转让等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文 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雪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