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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行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1行初130号王永洪,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濯田镇李湖村李湖*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2********。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1899号。诉讼代表人陈高升,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林均晟,该大队民警。原告王永洪诉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永洪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洪负担。审 判 长  丁耀霜审 判 员  蓝水凤人民陪审员  李凯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谢正琰速 录 员  林惠端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