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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召义、胡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召义,胡波,徐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朱召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胡波,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徐苗,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召义执行被执行人胡波徐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晏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凯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