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彭万近与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万近,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异3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彭万近,男,41岁,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1055851-4,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双井路。负责人:卢怀琳,校长。被执行人:卢怀琳,女,48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彭万近与被告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彭万近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人就执行中的优先受偿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现已审查终结。彭万近异议称:其诉被告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盱眙县人民法院做出(2014)盱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其向盱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其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故提出异议,要求支持异议人对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的教学楼、综合楼的折价款或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经审查查明,原告彭万近与被告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为:被告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欠原告彭万近工程款1630000元,于2014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告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异议人向盱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就被执行人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房屋拍卖款做出了分配方案,其中异议人分配受偿额686226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异议人彭万近申请对被执行人幼儿园房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是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彭万近提出执行异议后,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工程施工协议书;2.盱眙县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盱眙育蕾幼儿园房屋拍卖款分配方案;3.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及调解笔录。本院认为,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盱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是经本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且明确了被告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欠原告彭万近工程款1630000元,于2014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的还款义务。执行异议是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结合本案,异议人彭万近要求对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并未对该执行行为或标的提出异议,其实质是要求确认其在涉案房屋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其异议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其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彭万近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 判 长 丁德平审 判 员 樊 明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