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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梁文彬与广宁县尚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彬,广宁县尚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016号原告:梁文彬,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盛,广东宁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宁县尚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广玉路(城东花园左侧)。法定代表人:彭一桓。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仪,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文彬与被告广宁县尚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梁文彬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3010元,减半收取计6505元,由原告梁文彬负担。审判员  陈贵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楚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