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祝志玉诉杨筠、付存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志玉,杨筠,付存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127号之一原告:祝志玉,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筠,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付存清,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祝志玉诉被告杨筠、付存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志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570元,由原告祝志玉负担。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鑫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