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与周国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周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周国辉,女,1984年9月3日生于,身份证号码:5134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会理县南阁乡南阁村*组**号附2,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洋瑞景3栋3单元18-2号。本院执行的周国辉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41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普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