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齐书凤、白京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书凤,白京涛,白云龙,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齐书凤,女,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白京涛,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被执行人白云龙,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被执行人张松,男,汉族,1993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刑初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5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靖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