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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任坤与孟玲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坤,孟玲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143号原告:任坤,男,199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兰,女,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系原告母亲。被告:孟玲涛,男,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高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住所地为高平市育英街92号。负责人:张远斌,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建华,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职工,住高平市米山镇张壁村。原告任坤与被告孟玲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任坤以与被告孟玲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任坤负担。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