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吉成、魏清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成,魏清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512号申请人:陈吉成,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魏清法,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申请人陈吉成因与被申请人魏清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吉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清法银行存款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吉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清法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献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