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先银、李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先银,李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736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308472-1。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先银,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李宗华,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先银、李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因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瑞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