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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东营山旺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一鸣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东营山旺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一鸣工贸有限公司,李成军,李成滨,东营海容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4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13699。负责人:孙培伟,该支行行长。被告:东营山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5403238Q。法定代表人:李廷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一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营市大王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6653232A。法定代表人:卜凡雷。被告:李成军,男,1970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李成滨,男,1973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东营海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6254144X2。法定代表人:李成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被告东营山旺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一鸣工贸有限公司、李成军、李成滨、东营海容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东营海容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权证号为广国用(2013)第214号、广国用(2013)第213号、广国用(2011)第037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3年,自2017年08月23日起至2020年08月22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赠予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