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策与姜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策,姜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初1353号原告:马策,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美,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保定市徐水区,现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马策与被告姜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姜美返还马策借款本金12万元。事实和理由:马策与姜美系同学关系。2017年1月26日姜美以做生意经济紧张为由向马策借款12万元用于周转,并言明过几天就归还。于是马策将12万元现金借给姜美,姜美向马策书写借条一张。但姜美却迟迟未归还,后经催要,姜美表示将自己的起亚K5轿车抵给马策,但姜美却未给过户,也未偿还借款。为了维护马策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姜美未作答辩。马策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姜美书写的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马策12万元整(拾贰万元整)于2月2日之前还清姜美(捺印)2017年1月26日”,证实姜美借款的事实及借款数额、还款时间。根据马策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马策与姜美系初中同学。2017年1月26日,姜美以做生意经济紧张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马策借款12万元,马策于同日将现金12万元交付姜美,姜美向马策书写借条一张,并言明2月2日前归还。逾期后姜美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姜美借马策款并打下借条,马策将款交付姜美,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姜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马策要求姜美偿还借款12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姜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反驳证据进行抗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策借款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姜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文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国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