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竟发与被执行人赵金明、王宝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4日。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6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赵某某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待本院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