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艳彬与常红军、沈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彬,常红军,沈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彬,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常红军,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沈芸(曾用名沈军军),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关于申请人李艳彬申请执行常红军,沈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3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常红军,沈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红军,沈芸于2017年7月3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玉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常红军,沈芸名下位于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封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