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邓超群与李冬柏、邓莲花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超群,邓莲花,李冬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邓超群,男。被执行人邓莲花,女。被执行人李冬柏,男。申请执行人邓超群与被执行人李冬柏、邓莲花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7)桂阳法民初字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因李冬柏、邓莲花未自觉履行义务,邓超群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冬柏、邓莲花在银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冬柏、邓莲花在银行的存款336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