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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运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刑初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运旺,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海林市xx局局长,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户籍所在地:海林市第一派出所)。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4月10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柱永,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朝鲜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海林市xx局副局长,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户籍所在地:海林市第四派出所)。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4月10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占成,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海林市xx局财审股股长,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户籍所在地:海林市第一派出所)。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4月10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那丽华,女,1955年7月20日出生,满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海林市xx局会计,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户籍所在地:海林市第四派出所)。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4月10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运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士伟出庭支持公诉,李晶协助工作,被告人刘运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6月9日因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运旺在担任海林市教育局局长期间滥用职权,伙同原海林市教育局副局长李柱永、财审股股长王占成、会计那丽华,共同商量以海林市第一小学建设工程欠款的名义申报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3491665.30元。其中:1、违规替海林市教师进修学校申报债务,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人民币911600.00元。2、违规分别替海林市教育局、海林市教育局教师楼申报债务,两项共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人民币453251.82元。3、违规替海林市职业教育中心申报债务,套取国家资金402472.07元。综上,上述违规申报债务共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1767323.89元,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经侦查,被告人刘运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于2016年4月29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运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四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运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四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运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初,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海林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清理审计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并成立了海林市清理审计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海林市教育局、海林市教师进修学校以及海林市职业教育中心的债务不属于“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不在此次清理审计范围内。海林市教育系统申报清理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由时任海林市教育局局长被告人刘运旺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被告人李柱永分管,财审股股长被告人王占成负责具体实施,会计被告人那丽华负责各学校上报材料的汇总、综合、上报。为了套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偿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助资金),减轻海林市职业教育中心、海林市教育进修学校以及海林市教育局的债务压力,被告人刘运旺与被告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共同商定分别以海林市第一小学建设工程欠款、海林市朝鲜族中学建设食堂宿舍的名义违规替上述三单位申报债务。被告人李柱永和那丽华核实了各学校校长和会计对申报债务真实性承诺签字确认后,形成“自查清理汇总表”报送被告人王占成,经被告人刘运旺在“单位负责人”栏处签字并加盖海林市教育局公章后,将债务汇总材料报送海林市财政局。经逐级审批后,海林市教师进修学校、海林市教育局以海林市第一小学名义分别套取了国家补助资金人民币911600元、453251.82元;海林市职业教育中心以海林市朝鲜族中学名义套取了国家补助资金人民币402472.07元,合计人民币1767323.89元。另查明,海林市教育体育局于2017年7月20日将涉案违法所得1767323.89元予以追缴并上缴至海林市财政国库。经侦查,被告人刘运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于2016年4月29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运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仲某某、于某、刘某1、张某1、张某2、林某某、刘某2、金某某、马某某、耿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关于海林市教育体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关于追缴违法所得情况说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黑农改[2009]1号文件《关于清理审计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海证办发[2009]16号文件《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清理审计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农村[2011]20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审计锁定数额及自筹偿还债务资金的通知》及黑财农村[2012]4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化解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务书证、被告人刘运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的供述和辩解、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刘运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海林市农村中小学校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核实、上报工作中滥用职权,明知海林市教师进修学校、海林市教育局、海林市职业教育中心的债务不符合申报条件,仍安排以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校即海林市第一小学、海林市朝鲜族中学的名义进行申报,并予以核实后上报,共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人民币1767323.89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运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运旺系主犯,被告人李柱永、王占成、那丽华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鉴于清理审计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需经清理核实、县级初审、县级审计、省级确认等程序,教育、财政、审计等多个部门分工负责,因此违规申报债务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后果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责任分散,系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多因一果;同时考虑到套取的国家补助资金系用于偿还海林市级财政应承担的债务,案发后已全部追缴,故对四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公诉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运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李柱永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王占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那丽华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丁耀军代理审判员  林 虹人民陪审员  梁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