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2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签发拟稿核稿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42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住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南路花苑小区石油公司家属楼161室。现在兰州打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女,汉族,1997年6月4日出生,学生。住会宁县会师镇东关南路26号6室。系刘某女儿。被执行人:李某2,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甘肃白银销售分公司会宁片区会师加油站职工。住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南路花苑小区石油公司家属楼161室。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某2的财产,将被执行人李某2所有的位于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南路花苑小区石油公司家属楼161室住宅楼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李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四龙路支行的工资帐号予以轮候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某2名下有甘D83442号吉利车1辆,申请执行人不要车,也不申请变卖该车辆,只要给付现金。现被执行人李某2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魏志勋审判员康亚萍审判员李庚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书记员苏艳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