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东岳工业园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3695452P。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1264XD。法定代表人:张彦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华光路27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02154-1。法定代表人:张文恒,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淄商初字第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