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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广玉与李佳文、杨安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玉,李佳文,杨安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861号原告:王广玉,男,汉族,生于2000年7月15日。法定代理人:罗素琼,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金,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琼,女,汉族,生于1958年4月23日。被告:李佳文,男,汉族,生于1993年1月23日。被告:杨安丽,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11日。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波,梓潼县自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12幢2单元。负责人:吴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展,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玉与被告李佳文、杨安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广玉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玉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6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史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