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6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晓炜与陈亨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493号原告:陈晓炜,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亨通,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晓炜与被告陈亨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晓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陈晓炜与陈亨通已经自行协商解决,故其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晓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晓炜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