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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0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昭阳区龙泉办事处白坡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昭阳区龙泉办事处白坡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60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5321000151361545。负责人:赵泽卿,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佩、马毅,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昭阳区龙泉办事处白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朱立华,主任。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于2017年8月4日以被申请执行人昭阳区龙泉办事处白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白坡社区3、4、6组交界处土地130.41亩土地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申请执行人昭阳区龙泉办事处白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拒绝履行自行拆除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国土资源局昭阳区分局交纳。审 判 长  马兴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碧人民陪审员  殷家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世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