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佳文与崔伯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佳文,崔伯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佳文,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住金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福,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崔伯功,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再审申请人杨佳文因与被申请人崔伯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佳文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一般保证,原审按连带责任保证判决由杨佳文承担保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崔伯功向吕兴磊出借款项并由杨佳文提供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杨佳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佳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永生审判员 陈海东审判员 蔡中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