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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永俊与陈知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俊,陈知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343号原告:李永俊,男。法定代理人:李昌(又名李平),男。被告:陈知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俊诉被告陈知华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永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李永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97元,减半收取2348.5元,由原告李永俊负担。审判员 欧阳思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雅 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