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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洒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洒金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2民初2421号原告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依林佳苑F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李小杰。被告洒金花,女,汉族,1948年09月13日生,住乌海市。原告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洒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白秀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