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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赵树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明,赵树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610号原告:张玉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5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川,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琼,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4日,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张玉明诉被告赵树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明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由原告张玉明负担。审判员  雷杨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