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赵树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明,赵树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610号原告:张玉明,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5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川,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琼,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4日,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张玉明诉被告赵树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明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由原告张玉明负担。审判员 雷杨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