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莎莉、张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莎莉,张新,黄山市金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汪莎莉,住安徽省祁门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山市金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胡长付,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管有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汪莎莉因与被申请人张新、黄山市金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0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向��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莎莉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应予再审。黄山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情况说明函》为新证据,能证明再审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应予再审。申请再审人提交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皖J***丰田牌小型轿车市场贬值评估报告”,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6449元及评估费600元。而原审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购买广汽丰田车不足7个月,驾驶公里数仅为两千公里,本人在停车等信号灯时,车辆一侧右角被张新撞击,致乘坐后排右侧的孙冬芝受伤。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也间接造成孙冬芝二次车祸。再审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车辆的贬值损失作为车主的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侵害方应当对其予以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损害赔偿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不仅应当包括财物外观使用功能的恢复,还应当包含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因此,应当将修复费用和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一并计入赔偿范围,才能与恢复原状的赔偿原则相吻合。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此次损失,事实上是一种侵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贬值损失作为���主的实际损失,侵害方应当对其予以赔偿,理由如下:(一)、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方向无责方支付相应的车辆贬值损失费用。车辆贬值损失,也称车辆贬值费、车辆隐蔽价格损失、车辆毁容费、车主精神损失费,即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与车辆受损经修理可恢复使用功能后的实际价值,这两者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受损的车辆能够满足一般使用,但车辆驾驶达不到以前的水平,车辆外观达不到以前的程度,使用者对车辆的原有价值心里下降。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赔偿”。《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从民法理论上的救济而言,侵害应当尽量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对车辆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让车辆基本回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况,达到相应理想状态。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为达到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当事人可就车辆减值损失主张权利。(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客观依据贬值损失是由汽车作为一种机械构造物本身的物理属性所决定的,系车辆遭受侵害后,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并非说车辆已经修复或者更换部件,车子就完好的。从逻辑上看,即使修补更换的再好,物的本身原��性能已经改变,对物来说必然存在价值流失;从经济学价值原理而言,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物件整体价值会降低;从物理学机械原理而言,经修复还原重新组合后的车辆新老配件之间,导致安装瑕疵会引起机件贬值;从金属结构里学原理而言,采用修复还原方式回复机配件,材质局部变化导致配件会加速折旧。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地使用和正常的磨损所致,是因被动受损而不能完全恢复原状,导致部分丧失其功用价值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受损的车辆,经过拆解安装、平整钣金、切割铆焊、打磨填补、喷漆抛光等修复工艺购虽可使用,即外观及使用功能可以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和整体性能无疑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其次,贬值损失也变现为汽车使用人的心理状态失落,系车来那个遭受侵害后,一种抽象性下的精神损失。再次,在汽车交易市场上,事故修复车辆在市场接受程度、转让效率等因素均会对其销售价格产生影响,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车价面临严重缩水,往往只能打折出售。所以从公正合理角度来说,侵害方赔偿维修费外,也应当适当赔偿对方车辆贬值损失。这是市场规则,也是一般人的通常心态。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非交易贬值损失,并不因事故车辆是否进行交易来判断贬值存在与否。如德国判例认为赔偿权利的请求赔偿商业价值差额,纵其并不出卖汽车者亦同,其做法简单而合理。有资质的单位做了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故应该采纳鉴定机构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数额的意见。综上,无过错车主要求过错车主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在法律上应得到支持。被申请人张新口头提出意见称:���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汪莎莉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二、再审神申请人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黄山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情况说明函》,落款时间为2016年3月5日,原审立案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维修情况说明函》不是新证据。三、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一)、车辆贬值损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二)、本公司在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市场价格���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汪莎莉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应由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原审对汪莎莉主张的倒车雷达购置费5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汪莎莉申请再审时提交了黄山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情况说明函》。因《维修情况说明函》是汪莎莉到黄山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补开的,不属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对汪莎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6449元及评估费600元,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汪莎莉申请再审提出的理由从理论上讲是填平损失,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妥,汪莎莉的再审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莎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宇飞审 判 员 潘 华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进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