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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胤仰、陈某与王军���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胤仰,陈某,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陈胤仰,男,1997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娄德海,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军,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关于陈宜山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邳议民初字第022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王军偿还原告陈宜山借款本金25万元,于2012年9月19日前给付8万元,于2012年10月19日前给付8万元,余款9万元于2012年11月19日付清,如被告王军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原告陈宜山可就未得款项一并提前申请执行,被告王军应加付违约金10000元。二、原告陈宜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宜山负担。因陈宜山于2016年6月29日意外身亡,其受益人陈胤仰、陈某于2017年3月16日以被执行人王军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12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衡永红审判员  孙 双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