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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盘桂宣、覃世拉与石庆、谭妹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桂宣,覃世拉,石庆,谭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盘桂宣,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覃世拉,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石庆,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谭妹英,女,1974年7月30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盘桂宣、覃世拉与被执行人石庆、谭妹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暂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申请暂缓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2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文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