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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93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被告:寇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