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93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被告:寇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