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3民初1086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卜某某,陕西省泾阳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某归还借款130000元,并从2015年1月5日起按照月息2%承担利息至给付之日;2、被告孙某某对上述还款中2014年11月21日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镇村民,被告张某某经营大型运输车辆。2014年11月21日,被告张某某因经营投资所需在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月息按3%计算,被告孙某某为该笔借款作担保。2014年11月26日及2015年1月5日被告张某某又分别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及期限并签订借款合同。当初被告主动按时清息,但其后来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两份、借款及担保协议一份,经法庭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对其约定每逾一日按借款总额的1%、2%支付违约金一节,因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适当调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二被告相互认识,二被告经营运输车辆。2014年11月21日,被告张某某以经营投资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年,被告孙某某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日三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2014年11月26日,被告张某某又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月5日,被告张某某再次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12月。三笔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依据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故原告主张被告从借款期限届满后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于法不悖,应���支持。被告孙某某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亦应合同约定,对2014年11月21日的借款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从2015年1月5日起至归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赵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归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三、被告孙某��对上述借款中2014年11月21日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瑞 文人民陪审员 杨 小 明人民陪审员 巩 联 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欣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