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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亳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业鑫电子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亳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业鑫电子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437号原告:浙江亳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相宜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艳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正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业鑫电子配件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田新西二街26号之五。投资人: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亳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业鑫电子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亳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亳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