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立平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68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立平,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2009年8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5月15日刑满被释放;2015年9月因携带管制刀具、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八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立平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4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立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刘立平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立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立平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立平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4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旭艳审 判 员 范爱礼代理审判员 王庆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