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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夏金海雄华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鲁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张夕玉、宁夏金海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包万玉、王翠珍、酒学兵、宁夏金海华航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金海鑫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孙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信用社,宁夏金海雄华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鲁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张夕玉,宁夏金海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包万玉,王翠珍,酒学兵,宁夏金海华航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金海鑫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孙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信用社。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负责人:张伟,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文斌,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学林,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宁夏金海雄华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孙景文,宁夏金海雄华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鲁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永军,宁夏鲁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夕玉,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宁夏金海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包万玉,宁夏金海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包万玉,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翠珍,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酒学兵,住宁夏金海华航工贸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宁夏金海华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吉丰兵,宁夏金海华航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金海鑫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孙景武,宁夏金海鑫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景武,住宁夏金海华航工贸有限公司院内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夏金海雄华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鲁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张夕玉、宁夏金海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包万玉、王翠珍、酒学兵、宁夏金海华航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金海鑫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孙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信用社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1913410.66元���案件受理费151367元,共计22064777.6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94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金海雄华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于申请执行人处的土地及机器设备,但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不对上述抵押财产进行处置。2017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现被执行人宁夏金海雄华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按期偿还为由,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未执行标的22064777.66元,执行申请费89465元未收取)。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杨中军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昆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