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春生、金业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生,金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胡春生,男,55岁,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会昌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金业庆,男,36岁,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地址会昌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3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金业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金业庆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会昌农商银行有存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的存款341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