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执27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廉忠与刘燕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忠,刘燕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27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廉忠,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刘燕国,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廉忠与刘燕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燕国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城县支行新华街分理处的账号为:6228481898****50377内的存款13043.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